公寓爆磚…賣方沒說 判賠22萬

陳姓男子購屋住了8個多月後,屋內地磚隆起及爆裂,提告求償。法官認為賣方刻意隱瞞房屋瑕疵,判須賠修繕費22萬餘元。

陳姓男子向新北地院主張,他去年4月底,透過房仲在新北市三重區買了一間公寓3樓;交屋時賣方鄭姓男子說房子沒有問題。未料,去年12月底到今年1月初,客廳、走道、客房及臥室地磚陸續隆起、爆裂破損。

陳說,地磚爆裂應屬房屋瑕疵,但鄭交屋前並未告知他。他和家人為此苦惱不已,在家裡走動得小心翼翼,跳過爆裂的地磚,生活非常不便;當時因接近農曆新年,他只好自行雇工修繕;施工期間他和家人被迫暫時搬離,才向鄭求償修繕費22萬餘元及精神慰撫金2萬元。

鄭姓男子說,陳住了8個多月才說房子地磚爆裂,不知陳如何使用房子;他認為地磚爆裂是天然因素,即使地磚施作有瑕疵,也應向建商求償,交屋後地磚爆裂的責任不在他。

法官認為,鄭曾當庭說過去房子發生過地磚爆裂,他在交屋前就修好;但鄭並未在交易時告訴陳,顯見鄭刻意隱瞞房子瑕疵,依法須負瑕疵擔保責任。

且雙方買賣契約規定,如發現地壁磚異常等狀況,修繕費用由賣方負擔,不得藉故拒絕付款,因此判賠修繕費用。

【2013/09/01 聯合報】http://udn.com/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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