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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時報【沈婉玉╱台北報導】
財政部明(5)日將發布最新解釋令,民眾售屋,有財產交易所得要申報綜所稅時,屬房屋部分的奢侈稅可列為售屋費用,在計算所得時,可減除後再申報,並可回溯生效。
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表示,買賣不動產,房屋的部分要課房屋交易所得稅,但土地的部分則免課土地交易所得稅。原則上售屋所得要按實際獲利所得來課稅,但若民眾提不出實價,可依房屋評定現值與推定的獲利標準來報稅。除非賠本賣出,或被查出實際成本和成交價格,大部分民眾都採用後者方式報稅。
賦稅署官員指出,若可列舉售屋的成本費用等相關資料,依法報稅時就要以交易的成交價格,減去原始取得成本,及仲介費、代書費、土地增值稅和契稅等因取得、改良移轉房屋時所支付的費用後,就是售屋的財產易所得,要併入綜所稅課稅。
至於一筆不動產奢侈稅中,房屋及土地的奢侈稅稅各占多少?官員表示,除買賣契約有訂定外,按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的比例來計算。
舉例來說,以6000萬購入的房地,不滿一年以一億元價格賣出,房地比為10%,房子部分的仲介、代書等其他費用為50萬元。那1000萬元交易價格,須減去600萬元成本、150萬元奢侈稅及50萬元的其他費用等,算出的財產交易所得則為200萬元。
買屋賣屋點我選我專線:0921436373 黃平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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